杀人的民意与司法改革的方向

我许久不写法律类的东西了,最近几个案子太热,有点想法还是要写出来。

药家鑫案,驾车撞人后连捅伤者八刀致命,一二审均死刑,已执行。李昌奎案,强奸杀人,杀死被害人3岁的弟弟,一审死刑,二审死缓,现申诉后再审。长安街英菲尼迪撞人案,陈家酒后驾驶英菲尼迪,致二死二伤,弃车逃逸,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一二审均判无期。

这三个案件,都引起了民众(尤其是网络)的极大关注。三个案件,都是喊杀声一片,网上各种不实信息满天飞,联系到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民愤暴涨。三案结果可能都听从民意,药家鑫已死、陈家已入狱、李昌奎很有可能难逃一死。

针对民众的喊杀声,法学界的精英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药案中,萧瀚老师力主废除死刑,认为民众杀气太重、太过暴戾,而且废除死刑有助于减少冤杀。在李案中,贺卫方老师认为虽然量刑不能服众,但程序完备、并无腐败,审判结果属于法院裁量范畴,应当尊重裁判结果,不宜以民意推动再审。结果这类观点在网上纷纷招致民众大骂,教授被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里。

我想说的是,教授们所说的确实是有道理的,他们总是一心念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像萧瀚和贺卫方老师这样的人,是我们真正的脊梁。但是,另一方面,民众是有情绪和意见,对于这种现实,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嗜杀”或者“不懂法律推理”。我们必须仔细观察民意背后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状况和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展开司法改革。

那么,在民意中我们看到了什么呢?

第一,是一股怨气。这个怨不是怨妇的怨,这个怨是因为正义长久得不到伸张而积累下来的愤怒。药家可能真的并没有什么背景,但大三学生有车开,被人定为富,父亲从军队转业,被认定为权。在这两点上,民众的暴怒是来自于社会的贫富分化、来自于强权压迫。两股暴怒对准了药家鑫,因为,他残忍的杀了一个人,财富和权力是杀人的,民众长久以来的感受是遭到了财富和权力的追杀,他们要一个公平。长安街的英菲尼迪,自然也是财富和权力的象征,以至于完全是个农民的李昌奎,因为法院的改判,被倒推怀疑为背后有权和钱的作用,因为他本来的行为是凶暴的,所以那很有可能与权和钱有关。

为什么我们的民意会变成这样?为什么大批的民众呼唤杀人?——因为正义没有实现。正义就是正义,正义就是实质的,没有实质的程序毫无意义。民众的怨气,不在于这几个个案,而在于长久、大范围的不公,在于获得暴利的商人、在于官府的压迫、在于城管的嚣张、在于权和钱勾结起来创造出更大的权和钱,这更大的权与钱的每一个毛孔里,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那么正义怎么会没有实现?因为我们的司法系统没有能够向民众提供足够多的正义,也正因此,法院自身的权威越来越低下,因为法院的权威来自于正义本身,一个不能实现正义的司法系统是没有立足的根基的。一次又一次,我们的法院成为权力和金钱手中的玩物。不要以为搞定一个案件,是为维稳工作作出了贡献,恰恰相反,每搞定一个案件,就让法院自己的地位更加薄弱。民众不是傻瓜,用不了多久,人人都会明白上法院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因为在一个以维稳而非正义为目标的司法系统中,挟持维稳而不是实现正义才是更大的筹码。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司法判决顺从了民意,本质上也没有实现正义,对这个系统而言,只是实现了维稳的目标罢了。

针对民意,法学家提出的意见很符合法治的原则,但是很遗憾,在眼下这个系统中,并不能有多大的帮助。废除死刑?死刑本是实现正义的要求之一,解决问题不是靠废除死刑,而要靠公平的裁判。药家鑫和李昌奎,按其罪行是该死的,尽管每一个死刑犯本身都是一个悲剧。尊重司法程序?当司法系统早已耗尽了自己的权威和资源的时候,当一个素来不按程序办事的司法系统突然跳出来说要尊重程序的时候,这种说辞真的很让人起疑。程序正义是个好东西,它是用来保证实现实质正义的,当符合法律的程序被疑心为为非正义服务,所需要的不是继续强调程序的价值,而是反省和重建整个系统的根基。

我好像为民意说了很多好话。民意有问题吗?当然有。民意嗜杀吗?当然是。如果我国实行英美式的陪审团,案件的结果一定会大大不利于有钱人和在高位的人,甚至会无视法律和事实偏向穷人,死刑的数量也一定会很高。英国人最初对陪审团人员的选择有独特的标准,就是要“中”,中等收入、中等智商、中年男性,由一个稳定、理智、有道德、负责任的中产阶层来代表寻求公正的民意。很遗憾,我们没有。我们的人民,普遍缺乏收入、缺乏安全感、缺乏理性和德性,这是拜我们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教育制度所赐。其实,愚民是最难维稳、最难统治的,因为在那下面有一股强大的破坏力,偏偏有许多人不明白这一点,一群自由、美善、有德的人,才是一种美好制度和一个美好国家的根基。

说了半天,那咋办呢?司法要不要改革,怎么改?

司法改革,确实需要从个案开始。我举了三个案例,英菲尼迪案是受到法学界精英最少关注的,但我却认为这样的案件,才是可能的突破口。这个案件,很明显是一个交通肇事案。没错,肇事的后果很严重,但这还是一个交通肇事案。检察院起诉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兜底罪名,兜的是防火决水投毒的底,不是酒驾肇事的底。在药家鑫和李昌奎案中,从技术上讲,程序和实质都没有什么错,哪怕是李昌奎再审也好不再审也好、死刑也好不死也好,都不是大问题。而在英菲尼迪案,却是一个突破了罪刑法定底线的、极其危险的做法。在前两个案件,民意与法律规定的正义在实质上并不违背,但在这个案件,民意的喊杀声对法律规定却有重大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底线,这个原则被破,对每一个人都产生直接的威胁。我有点奇怪的是,偏偏在这个案件上,在这个迫切需要精英们来为民众守望的地方,法律界的精英们却没什么喊声,反而纠结在药案和李案。

其实,英菲尼迪案直接驳斥了废除死刑的一种倡议,该案没有用死刑,判的是无期,这有助于依法实现公正吗?显然一点都没有,如果罪刑法定都没有保证,废除死刑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应该从最最基本的地方做起,我觉得就应该是罪刑法定,先强调这个刑法上幼儿园级的原则,再谈其他一切的程序和实质正义问题。我们的法院,也需要先通过坚持罪刑法定来恢复自己的权威和民众的信任。当然,这意味着法院要顶住干预的压力,现在看来还是极为困难的。

最后,我们又不得不回到原点——司法改革是个整体的社会工程,一群愤怒而暴躁的民众,恰是一个不能实现公正的司法系统的基础;而一个常常产生不公正裁判的司法系统,也促使民众变得越来越愤怒和暴躁。

最近时常想起一位朋友博客的签名:这个国家会好吗?我真不知道。昨晚我若有所思地问太太:现在我们的景况是中国历史上最糟糕的时代吗?她说一定不是。我觉得也不是。既然如此,那还是勇敢地去面对每一天的生活吧,就像前人所要做的一样。总之,到最后的时候,会有一场完全公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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