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死刑,与萧瀚老师商榷

萧老师力主废除死刑,正好碰上药家鑫案,在关于药案的各种声音中,夹杂了许多“激情辩论”,结果萧老师提出针对性观点的时候,也带进来不少。我是死刑的支持者,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尽可讲道理,首先互相不要扣帽子贴标签。

以下按萧老师的38条逐一发表我的意见,其中有同意,有不同意的。

1. 【继续谈废死】本文将遭到支持死刑者的反对——其中还会夹杂无数谩骂和诅咒,这是可以想见的,我也领教过多次(不与嗜血症患者同流合污是人道主义者的应有立场)。我将继续谈论废除死刑,直到死刑废除——当然,我知道,别说我的有生之年,就是在地球的有生之年,中国能否废死都不好说。

【消消火】萧老师确实遭到了谩骂和诅咒,这是不应该发生的,不过萧老师自己也有点血气上涌,但愿不要给我贴上“嗜血症”的标签。消消火,有事说事,呵呵。您当然可以继续谈论废除死刑。

2. 【残酷的平等】是否处死药家鑫成为激辩话题,主张死刑者根据的是现有刑法及残酷现实所“要求”之“平等”。我认为,处死过许多罪行更小的人,不但不应成为处死药的理由,反应成为反对死刑的理由。有人嗜好残酷的平等,我喜欢仁慈的平等——我主张无条件立即废除死刑。

【和谐的平等】其实,这事和药案缠夹不清,很干扰思路。处死药的理由,不是处死过许多罪行更小的人,而是他犯了当死的罪,除非在药案宣判之前全国人大开会立即废除死刑,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药案的处理,这是一个个案问题。废除死刑,其实是另一个立法的问题。我不同意废除死刑,因为我不认为那是“仁慈的平等”,我认为那可以称作“和谐的平等”,不管罪行有多严重,我们一概和谐之。又,从语义上讲,“仁慈”的意思是宽大的恩典,就是说本来应当如此,但出于仁慈,放你一马,所以,这个背后的意思是,你是应当死的,但是现在你可以不死。那为什么我们有权改变“应当”的事情呢?

3. 【言论的伦理】以无罪推定而论,任何一起案件在产生司法结果之前。言论者不应以有罪处刑为前提,当以无罪为前提——有罪需要严谨的司法程序论证。即使罪行已相当清楚,也不应呼吁杀人,这是任何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素养,这是在未获得政治公民权时也能实践的公民精神。

【言论的理性】本条我同意,不可有罪推定,应当呼吁按正当程序公正审理适用法律。

4. 【民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是最常见的熟话。它的意思是,民愤很想杀人,所以要杀人——而不管民愤是否正确。民愤有多种,需要甄别,至少包括常态的愤怒和变态的仇恨。强烈谴责药家鑫以残忍的方式杀害张妙,是常态愤怒,但呼吁处死药就是变态的仇恨,两者一步之遥,但有本质区别。

【自然的愤怒】本条我部分同意。绝不可以民愤为理由杀人,总要按法律处理。但是时下许多人的愤怒,我觉得也是可以理解的,似乎不到“变态”的程度,如果撞人后连捅八刀是正常愤怒,那“杀人偿命”的情感又怎么变态了?

5. 【逻辑】喊杀药的理由中,除了死刑是合法刑罚,还有就是药太残忍了。药很残忍,所以对他也要残忍,这是什么逻辑?作为制度,反对残忍,反对杀人,是敬畏生命的底线伦理。要贯彻它,就必须对任何罪犯在正当处罚前提下,尊重其生命权,不残忍以待,无论谁剥夺任何人生命权已突破底线。

【逻辑】法律逻辑是按法律规定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我觉得在这个逻辑过程中,是需要判定药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因为“情节较轻”的杀人可以不处死刑。药的残忍,是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萧老师倾向于把个案的量刑与普遍的立法纠缠在一起,那我也没办法。

6. 【主流民意】主流民意是个混合物,每次组成它的都不是同一群人,它不稳定,时而正义,时而暴虐,为此每个独立思考的人都不应为其裹挟。孙志刚案时我属主流民意,刘涌案时则逆主流民意;邓玉娇案、钱云会案也都属主流民意,但我既不会以其为友,也不会以其为敌,我只愿与“仁慈与人道”为伍。

【非主流精英意】我同意主流民意有不稳定性,有时颇为暴虐。但是,精英需要经常反省自己,有没有“精英意”。英美陪审团的精义,就在于平衡专业的司法过程与大众的直接感受。如果对于某裁决民众普遍不满,不能立刻指责群氓素质低下,而是要看看一个在法律上公正合理的判决,怎么会与大众情感冲突。

7. 【时机】有人认为我在药案时谈废死不合时宜,选择其他时机更合适。废死问题我谈了多年,聂案赵案杨案吴案都谈过,任何案都可谈。如果一定要选择时机才能谈,那是没有原则——它可以也应当是随机的,也就是任何时候,如果一定要选择时机,以举重明轻原则论,药案谈废死反倒更凸显尊重生命权的本意。

【时运】时机是要选择的,不是放弃原则,而是清醒自己的头脑,血气上涌的时候是很难冷静讨论问题的。群架开打,一地鸡毛,最后只好感叹时运不济了。

8. 【不合时宜】马丁路德金曾说自己就是一个追求愛的偏执者。在仇恨与嗜血、一片喊杀的舆论躁狂中,追求仁慈的平等,而不是残忍的平等,我很乐意这样偏执和不合时宜。简言之,将消除了危害能力的人杀死,我没兴趣。加缪说“不做受害者,也不做刽子手”,不做受害者自己难把握,但不做刽子手自己可以决定。

【逆证】持有正确观点的人可能不合时宜,但是这个不能反证不合时宜的人就正确。

9. 【现象】零三年赵粉绒案撰文反死刑,六年前聂案时撰文反死刑,去年底吴英案撰文谈废死,其他许多案件也都谈废死,但都没什么反响。看来救人的呼声永远比不了杀人的呼声。我绝不相信对任何一个沦为阶下囚者喊杀的人有多少正义感,我只依稀见到借制度杀人的复仇快意。

【还是个案和制度】“废死刑”和“反冤狱”是两码事。冤案是按律不该死,你反死刑?意思是其实他是应该死的,但是制度不好,死刑应该废除。“借制度杀人”说的是冤狱,林冲那种的,如果是把高衙内下在监里,你也说是借制度杀人,未免颠倒黑白了。

10. 【死刑是什么】死刑是什么?死刑是以正义的名义,由国家支配、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们享有的故意杀人权,简而言之,死刑是一种冒理性之名的伪理性的杀人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性谋杀现象。

【死刑是什么】死刑是按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对犯有重大罪性的人的一种处罚。我们制度不好、国家极权,这个不是死刑应当废除的理由。理性的要求是什么?一、不可犯罪,二、犯罪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如果死刑是制度性谋杀,那没收财产是不是制度性抢劫?

11. 【死刑与其他刑罚的区别】许多人将死刑与一般刑罚混为一谈,忽视了死刑与它们最大的区别。死刑是对一种底线人权生命权的剥夺,而普通刑罚不是。普通刑罚在刑罚发生后具有可控性,在人的理性认知范畴内,即使出错,也可纠正;但死刑一旦执行,不在人的认知范畴内,如果出错,没有任何人可挽救。

【生命权】“生命权”是个很有问题的概念,因为人的生命是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我认为它本身不是权利。如果单单因为害怕出错就不做,那我们所有的重大外科手术都不要做了,因为一旦出错病人死了,没有人可以挽救。我这么说,不代表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不应当慎之又慎。

12.【死刑不是什么】在所有的人身伤害里,我只支持两种,一是在受到暴力侵害时,人们因反击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权);二是司法不公导致的当事人事后有限正当复仇(以生命为限)。其他任何人身伤害我都反对,而死刑是以理性的制度化人身伤害的极致,既非正当防卫也非有限正当复仇。

【有限的报复】可以报复,但是要以生命为限,这个是当然的,因为如果当事人是被杀,他自己本来就没法复仇了。萧老师既支持复仇又反对死刑,让冤死的人情何以堪。

13.【反对死刑的理由】反对死刑,只有一个且只需一个理由(与下述涉及的功利性利弊分析不冲突):生命。人既不知生自何来,亦不知死将何往,人和制度都不应僭行不知之事。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具有同等价值,无论贵贱,是任何理由、任何人、任何主体都无权剥夺的,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是其唯一例外。

【无解了】这个问题倒是没法说了,萧老师是个不可知论者,我是个基督徒。按圣经人从哪来死后到哪去都很清楚。

14.【驳辩1】不独中国,各国历史上都有类似“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从一种朴素的复仇论角度,如果制度无法事后追惩罪犯,个体而非制度实行的复仇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正当防卫(哪怕是挑拨防卫),都具有其正义性。但这是无政府状态下个体人权,而不能是制度性权力。

【反对1】萧老师对“制度”的警惕让我很是佩服,在我们当下的环境里,最大的问题确实是制度的恶。制度是有问题,但是也不能先定制度的罪,好像一切制度都是恶的。

15.【驳辩1续】不能赋予制度对个体同态复仇的权力,是因制度尤其是权力不受限制的恶制度难以实现人们期盼的结果,反倒可能滥用权力,实现权力自身的为所欲为。在不涉及基本生命权前提下,人们因无奈而忍受,但生命权是底线,绝对不能允许它拥有生杀予夺之权。制度杀人之恶远甚于个体杀人之恶。

【反对1续】继续前面提到的,制度之恶,是指一种违反公平正义的制度,不能把一切制度都当做是恶的载体。这个和“冤狱”的问题是一样的。死刑就是用来满足正义的,以生命为由不允许正义的到满足,是和谐主义论调。按这个逻辑,正义战争也是不允许的。

16. 【驳辩2】“废除死刑将是普通人的末日”这是挺死派最重要观点之一。人们担心因无死刑导致暴力犯罪肆无忌惮。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死刑无法阻止大量的瞬间犯意,它于罪犯显得遥远且有巨大侥幸空间。准确说,死刑若能防范恶性暴力犯罪,也必能使某些本不打算杀人的罪犯一不做二不休痛下杀手。

【不反对2】这点其实我不反对,死刑不能阻止人犯罪,同样,也得不出促进犯罪的结论。我只坚持,废除死刑不能使正义得到满足。

17.【驳辩2续1】全世界的废死实践表明,它可能降低了暴力犯罪率,欧盟是除了近年新进的白乌克兰外,其他都早已废死的国家群,并无任何数据表明因废死而提高了犯罪率。有些国家废死有反复,这并不表明在犯罪率与死刑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只能说这种反复与民意之间存在关系。

【不反对2续1】同意不能证明废除死刑提高了犯罪率。我继续坚持,废除死刑不能使正义得到满足,废死的反复,是人们内心对正义的要求造成的。

18. 【驳辩2续2】支持死刑者一个重要猜测是,许多罪犯仅因害怕死刑而未杀人越货。通常,人在理性上怕死,但情绪上会误以为自己不会死,即使有死刑的存在,也无法扭转罪犯的这种情绪性侥幸心理。多达68种(今年才减少到55种,依然是全球首死)死刑都没能阻止恶性暴力犯罪,增加1万种就能阻止?

【不反对2续2】同意死刑不能阻止恶性暴力犯罪,但是我继续坚持,正义要求对恶性暴力犯罪加以惩罚,包括以死刑的方法。

19.【驳辩3】支持死刑者还认为,死刑能震慑贪官。不少贪官自杀,很少贪官判死刑。这两个事实足以否定上述幻想。说得极端一点,死刑本来就掌握在贪官们手中,连基本的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都没有,怎么能指望他们自己杀自己?死刑反倒有助于贪官们自相残杀时杀人灭口,以及随便杀平民。

【不反对3】同意死刑不能震慑贪官,同样也不能证明死刑有助于贪官杀人。萧老师不能用对方错误的逻辑为自己同样无理的结论做背书。萧老师提出了根本性的问题,基本的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我强烈呼吁这个,这个同样是正义的要求。

20.【驳辩3续】更有种荒谬的观点说,为了能杀贪官,就是小民冤枉也在所不惜。我很不客气地说,这是极度残忍罔顾他人生命的思维方式。即使你自己勇于献身,你也没资格替别人勇于献身,且不说这献身还不是炸碉堡,杀不着贪官。再者,我需再重申,死刑杀不了什么贪官,它主要是杀普通人和被冤者。

【不反对3续】同意绝对不能牺牲小民杀贪官。同样,死刑杀被冤者,注意是“被冤者”,其责任不在死刑,而在司法公正。死刑好像是个工具,你不能因为菜刀可以被流氓用来砍人就禁止大家使用菜刀。

21.【驳辩3续2】还有太多人把人的生命当作工具——只要能杀一个贪官,宁愿枉杀千个平民。不管谁杀人都是罪恶(正当防卫中行使无限防卫权时例外),而制度性杀人是恶中之恶。人的生命来自高于我们视线的地方,不尊重生命的人也必不被他人尊重生命,恶恶互动若无了期,这国还会流无数的血。

【不反对3续2】绝对同意尊重生命。再次重申,制度性杀人不是死刑的问题。萧老师也认为人的生命来自高处,所以我还要说,高处的声音说,必须满足正义的要求。不尊重生命的人必不被他人尊重生命,动刀的必死在刀下,这句话正好用来证明死刑的正当性。某些时候,正义要求流血,怕流血的,很难指望完全的正义,如果你的前提中不能包含正义的全部含义,你得到的正义将打上无数的折扣。

22.【驳辩4】挺死派还有人认为,废死导致正义的死亡。绝大部分刑罚是校正性正义,弥补而非恢复性。A杀了B,制度杀了A,并不能使B复活,只增加死亡,这已是死刑最佳结果。若A杀了B,制度搞错了,没找到A,杀了C,那么制度不但不能实现正义,还扩展了邪恶。且被冤者坟头将泼满脏水。

【反对4】这个我要认真反对。正义必须报复,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后果,不能含糊。民事法律,可以说大部分是矫正性的,但是刑事法律,大部分就是惩罚性、报复性的。不要害怕“报复”和“死亡”,正义要求我们面对这两个概念。A杀了B,制度杀了A,并不能使B复活,但正义得到了满足,总之B是不能复活了,难道还要使正义留下缺口?再次重申,冤案的责任不在死刑制度本身。

23.【驳辩5】支持死刑者认为,废死不但无法安抚受暴力犯罪之害者家属,还是二次伤害。这是支持死刑者迄今最有力的论据。如果一定要用死刑才能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我完全理解,我投降。但其实并非人人这么想,有些人需要凶手的死安抚破碎的心,而有些人却以宽恕安抚伤痛。

【不反对5】这点其实我不反对,死刑不能带来治疗。但是宽恕是一种恩典,恩典的意思是,把一样东西给一个不配的人,如果不给,并不代表有什么错。别人欠我钱,我看他实在穷得可怜,当然可以免他的债,但不表示说,我就应该免他的债。

24.【驳辩6】支持死刑者中有人质问我,若药家鑫杀的是你家人,你还坚持废死?本来讨论问题不应延及讨论者人身,不然通常离问题很远,离人身攻击很近。即便如此,我愿回答这问题:世界上并非只有你这一种生死观念,我理解你,但保留我自己的观点。若没想明白这些问题,我不可能反对死刑。

【不反对6】这个质问没有道理,其实是犯了同样的错误,就是个案处理和普遍的律法。应该问萧老师的是,如果药家鑫杀的是你的家人,你愿不愿意饶恕他?这个问题和支持死刑或废除死刑都没有关系。萧老师愿意饶恕他,是很大的恩典,不能证明就应该废除死刑。

25.【驳辩7】有人说,废死不能从司法开始,只能从立法开始。生命权高于一切,废死从任何地方开始都可以,无论司法还是立法,只要别让制度杀人。从立法开始我支持,只能从立法开始我反对,起点不止一个。后者未摆脱人的工具性地位(为了法稳定,不惜杀人)。我觉得各种废死论之间不必制造伪冲突。

【不反对7】萧老师的基本立场我同意。但是我要说,无论司法还是立法,只要实现正义就好,而不是不要杀人。如果说什么工具性,萧老师是一样的,为了废除死刑,不惜让正义残缺。

26.【死刑现实之弊1.】聂树斌案只是冰山一角。我敢断定,在没有司法独立的中国,在没有程序正义,连基本的不自证其罪原则都没有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下,在没有新闻自由的中国,不知还有多少冤魂无辜罹难于这邪恶的制度。支持死刑的人们,你们摸过自己的胸口,摸过自己的脑袋吗?

【司法现实之弊1】我想来想去觉得萧老师没道理,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就算废除死刑,就能避免冤案吗?萧老师的意思是,冤就冤吧,只要不死,也就罢了。我不得不说,这是萧老师正义观的混乱之处。

27.【死刑现实之弊2.】除了杀人这最大弊害,死刑还给了人们的嗜血之心以制度性支持。每到出现恶性暴力犯罪时,死刑都赋予了人们血腥复仇的合法性,许多人将这种嗜血的心态当成正义感。其实每个人身上都可能多少存在着这样的嗜血性(包括我自己的潜意识中),好的制度是消弭它而不是助长它。

【社会现实之弊2】嗜血心是死刑造成的?这个帽子扣大了。嗜血的心态是个社会现实,为什么不指责“恶性暴力犯罪”激发了嗜血之心,反而指责作为暴力犯罪正当后果的死刑呢?小流氓打我,我还击,他骂我说,你太嗜血了,你的反击激发了你的嗜血心。好的制度,是消除恶性犯罪、消除司法不公,不是消除死刑。

28.【死刑现实之弊2续】62年来,这个社会的暴戾之气有增无减,一个极重要原因就是国家机器滥用暴力几乎从无节制。暴力治国使人民在暴戾的氛围中被教唆得对暴力失去敏锐的反抗性直觉,不但不阻止,甚至在表面适当的情形下,极度张扬这种暴戾反倒显得正义崇高,这是对尊重生命这普世共识的践踏。

【社会现实之弊2续】部分同意,我们的社会确实很暴戾,很大原因是国家机器滥用暴力,我也同意。但是,请注意,这个词又是“滥用暴力”,“滥用”,正当的使用是符合正义的,问题是我们现在没有正当使用暴力,很多时候也没有正当适用死刑。这又是“冤案”的问题,冤案的责任,不在法律本身。我被冤枉判了死刑,就怪死刑,废除死刑,那么如果我被冤枉判了无期,是不是应该废除无期徒刑?

29.【现象】越是刑事司法程序完善的民主宪政之国,死刑越少被保留,甚至废除,即使这些国家一定程度保留死刑,也主要限于涉及谋杀等严重暴力犯罪领域,因为深知死刑之弊。反倒是独裁专制之国,死刑被保留得最多,适用得最滥,而且最要命的是这些国家通常难以保证程序正义,冤假错案率极高。

【现象】不能用国际通行做法来作正当性的证明。为什么说外国普遍油价高所以中国油价也要高你反对,说外国死刑少所以中国死刑也要少你就支持?再次再次重申,冤案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30.【废死之利1】永远结束聂树斌现象。有人居然说,废死虽不再有聂树斌第二第三,但反正看守所里还有别的各种死法,废死有啥用。这种残忍的逻辑荒谬绝伦,照它这么推,会得出下述结论:既然如此悲惨,何不将国人排起队来全部枪毙?既然反对残忍的制度,就应尽力减少而不是放任和增加残忍。

【废死不利1】聂树斌案的本质,是冤案,不是他死了。废除死刑只能杜绝“他死了”,并不能杜绝冤案。冤案的产生,不在于死刑残忍,而在于死刑适用出错。

31.【废死之利2】为一切被冤枉的人留出纠正的希望。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执行,被冤枉的人再没有机会重获生命、自由,甚至清白。而废死就会将这个漏洞彻底弥补,废死将带来不会有任何人因为合法的谋杀而失去生命——哪怕是被冤枉的。这也是它与其他刑罚的最大区别。

【废死不利2】人死不能复生,死人也要求正义,不能因为害怕判错就不判,这样的话,本质上讲,所有的判决都不要做了,因为人的自由丧失也是不能弥补的。我被无辜关了两年,你能如何额外归还我两年自由?赔钱?为什么啊?我就是要自由要自由,不可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由此看来自由的价值更高,为什么更高价值的反而可以用钱来赔?

32.【废死之利3】为一切反暴政者留下生命。杨佳已死,刘大孬待判。若无死刑,我就不信血拆者敢那么肆无忌惮,更不相信还会有那么多绝望者会自焚而不是抗暴。死刑作为谋杀制度,永远是官贵者的利器,而不是普通人的防身之具。被仇恨冲昏头脑者,连基本的利弊都看不清,基本的逻辑能力都没有。

【废死不利3】这个基本逻辑萧老师有问题吧。把所有严重暴力犯罪者当做“反暴政者”?这个太离谱了吧。不能认为我们现在暴政多,反暴政的多,就为一切杀人犯留下生命吧。死刑怎么就永远是官贵者的利器了?这个民粹倾向太重了。

33.【废死之利4】永远结束制度性血腥复仇的合法性依据,遏制乃至消减暴戾氛围。极权政治是一种恋尸政,它带动人民的嗜血症。死刑的存在放大显在戾气,激发潜在戾气,而废除死刑,将使原有的显在戾气收敛,转化潜在戾气。善是互动的,正如恶的互动。从制度上消除戾气将高效带动消除人民的戾气。

【废死不利4】说的没错,要结束的是暴政,是极权,不能把暴政极权的责任推到死刑头上吧。历史上的一切政治清明时期,难道都是废除了死刑才达到的?要求善,必须求正义,正义一天不满足,善就一天达不到。

34.【替代性制度】废死并不意味着不惩罚恶性罪犯,而是说换一种非死亡方式的惩罚。我认为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为较好。确实可能存在着某种极端残忍的暴力嗜好者,对他们不得假释的单独关押,不仅是对身体的惩罚,也是对一颗暴戾灵魂的惩罚,监狱中的余生也许将唤醒他们反省与忏悔,恢复人性。

【补偿性制度】萧老师也说罪犯是要惩罚的,那死者咋办,还是赔钱?赔钱的问题前面说过了。为什么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终身监禁倒能让人弃恶从善了呢?依据在哪里?

35.【恋尸政】极权政治是一种恋尸癖政治,它以屠杀为乐,即使是和平时期,它也总在寻找敌人,以消灭之,不然它活不下去,因此死刑是它最喜欢的刑罚。它们一方面供奉尸体,例如北京市中心的大停尸房,另一方面,却又草菅人命,无论是镇反、土改、文革、严打,都是它们快意嗜杀的好靶场。

【老问题】还是老问题,对极权开火是应该的,攻击冤案也是不错的,可是为什么偏偏要攻击死刑。老大喜欢用刀砍人,所以对付老大的方式就是我们都不许动刀?

36.【嗜血奴瘾症】嗜血奴瘾症由恋尸政导致,但其成因也有自身的。由于对恋尸政无知,不了解恋尸政在对待人民生命态度上的冷漠残忍,不了解司法制度是否公正,从而不明白自己处境,仿佛自己永远安全,不会遭到恋尸政的邪恶对待,当别人罹难时,也只有旁观的欢呼和解恨,并对头顶的屠刀顶礼膜拜。

【老问题】还是老问题,暴政之下一切正当的制度都会用来迫害民众,并造成恶的结果,但是这个恶的结果不是制度本身不正当的证明。

37.【死刑崇拜】死刑崇拜不仅是既有现象,也是传统恶疾。当私力救济中的杀戮性复仇扩展到制度时,人们遗忘了制度的划一性、官僚性、冷漠性、残忍性,而将制度设想成像人那样有情感,遗忘了不管何人被逮捕关押之后只是失去了危害能力的弱者,对弱者不可施暴,刑讯逼供尚且不该,制度谋杀怎可允许?

【和谐崇拜】我们啥时候崇拜过死刑?崇拜权力是有的,现在是崇拜和谐。萧老师还是混淆概念,刑讯逼供本身是不正当的、不符合正义的,应该纠正,把经过适当审判得出的死刑判决称为“谋杀”,我觉得是过分了。

38.【路漫漫其修远】1985年,法国废除死刑,正是生前反对死刑的雨果逝世100周年,一直反对死刑的加缪逝世25周年。若推动废死必须考虑时机,我看还是别推动了。倡导废死又想不挨骂,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废死和挺死两种民意的博弈,此消彼长,若无百年废死民意的积累,法国废死就遥遥无期。中国呢?

【吾将上下而求索】乱枪打鸟,不着边际。我们要学的是司法独立、正当程序、民主宪政,不是废除死刑。我们已经很困难了,不要浪费弹药,集中火力吧。我还指望着等待那当下不能实现的正义有朝一日实现在我们眼前呢。

39.【我要加一条】我要补充说明,我对萧老师非常尊敬,算起来萧老师也是我的学长。但是这一篇,有很多观点我不同意,不说不快,而且我觉得萧老师说理之中多少有点血气冲动,不够严谨。好了,打了那么多字,很累,不过算凑满三十九条吧,我喜欢这个数目,呵呵。如果我的表达中也有血气的,敬请萧老师和大家原谅。

此条目发表在法学阶梯分类目录。将固定链接加入收藏夹。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