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克己与谦卑

  
    四、圣经吩咐我们,叫我们要彼此尊敬,并要留心促进别人的福利(参罗12:10;腓2:4)。圣经所给我们的教训我们不能接受,除非我们预先消灭了属肉体的私心,因为我们为私心所蒙蔽诱惑,人人以为自己有权提高自己,同时低估与我们相比的人。假若上帝赐给我们一种特别的品格,
我们立刻洋洋自得,不但夸大,而且骄矜。我们将自己所有的罪恶,一概隐藏起来,不叫别人知道,以为自己的过失很小,无关重要,甚至有时候还以为是我们的德行呢。假如我们所自负的才能不如别人高超,我们因为要抹煞别人的优点,就不惜以最大的恶意贬损他们;如果他们稍有过犯,我们甚至不以严密的注视与苛刻的批评为满足,还要故意张大其词,加以渲染。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自以为不同流俗,超乎一般人之上,高视阔步,轻视别人,至少以为别人不如自己。穷人服从富人,平民服从贵族,仆役服从主人,文盲服从学者;可是没有一个人不以为自己具有若干优点。所以大家都因为自负的缘故,仿佛自己胸中有一个王国,自命不凡,对别人的知识行为吹毛求疵。若有争论,随即产生毒恨;只要他们觉得事事称心如意,他们原也是相当温和的,但当他们受刺激的时候,有多少人能保持他们的幽默呢?除了消除自己的野心和私心外,没有其他救治的方法了,而要做到这一点,惟有依靠圣经的教理,方才有效。如果我们留心圣经的教训,我们当牢记,上帝所给予我们的才能,不是我们自己本有的,乃是上帝的恩赐,若有人因此骄傲,即是忘恩。保罗说:“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其次我们在认识自己的过失以后,我们必须谦虚。只可虚怀若谷,不可昂然自得。另一方面,我们曾被训诫,对别人的特长必须尊重。即是上帝所给予他的,若我们抹煞上帝所赐他人的光荣,那不过是徒然表示自己是如何的卑鄙。我们也不要重视别人的过错,但也不可以诌媚怂恿他们的过错,乃是要以仁爱和光荣培植他们,而不是侮辱他们。凡与我们有来往的人,我们都要以礼貌,友爱,谦虚,和温柔的态度对待他们。因为我们除了以自卑敬人的精神待人,再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能使我们达到真正的谦和。

    五、实行那寻求邻舍利益的本分是十分困难的事!除非你完全牺牲自我,抛弃私人的利益,你就无法执行这个任务。若你不否认自我,一心爱人,你怎能实行保罗所说的爱呢?他说:“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林前13:4-8)。我们非做到不寻求自己的利益不可,可是我们的本性在这方面不能帮助我们,因为它总是驱使人只爱自己,而不关心他人的利益。但圣经教训我们,我们无论领受上帝所赐的什么恩惠,须注意一个条件,就是把这恩赐施于教会公共的福利上。所以对恩赐的合法使用乃是把它白白地转给别人。我们知道,我们所享受的一切幸福,都是神的宝藏,神把这幸福交付我们,为的是要我们成全邻舍的利益。但圣经还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它把这事与身体各肢体的能力比较。各肢体的力量不是为了自己,也不能作为本身之用,却是与别的肢体互相为用,共同促进全身体的利益。因此,信徒所有的才能,都应为弟兄效力,把一己的利益和教会共同的福利打成一片。所以我们应该以此作为仁爱的尺度,就是凡上帝所给予我们的,我们必施之于邻舍,我们只是那恩赐的管家,以后须向主人交账。要把上帝所给予我们的作合法分配,必须以爱的法律为准则。我们不但要时常把增进他人福利看为与增进自己的利益相关联,而且要把他人的福利看为比自己的福利重要。圣经教训我们,我们从天上所领受的恩赐,当依法律所规定的办法处理,虽关于极小的恩赐,上帝在古时也作同样的吩咐。他吩咐人民把初收的谷物先奉献给他,郑重地声明,任何恩施若不首先奉献于神,即行自作享受,是不合法的。若上帝所赐给我们的恩赐必须等到我们亲手再奉献给他,才算是分别为圣,那么忽略了那样的奉献,就是大罪。若你欲以奉献来充实我主,那是徒然的事。正如诗篇的作者所说的:“你是我的主,我的好处不在你以外”,可是你可以将奉献施之于“世上的圣民”;因为施舍被称为一种圣洁的奉献;可知照福音所行的仁爱,和律法下的奉献是相符合的。

    ……

    七、如我们不履行爱的责任,我们就不能克己节制。要履行爱的责任,不但是在外表上实行,乃是要从爱的基础上出发。一个人或能在外表的行为上履行一切爱的责任,却和行爱的正道相去甚远。你看见有些人非常慷慨,但他们的施与不免带着骄矜的态度和无礼的言语。我们在这不幸的时代已陷入于灾害的景况中,多数人不肯施与,纵有施与,也都是趾高气扬。这样的腐败,虽在异教徒中亦不容许。至于基督徒,除了和颜悦色,平易近人,并以彬彬有礼的言辞待人以外,还有其他的需要:首先,他要设身处地,为不幸的人着想,要同情他的遭遇,把他的处境当作自己的处境,庶几能以恻隐之心,援助他们,宛如援助自己一样。抱着这种态度帮助弟兄的人,非但不至于骄矜无礼,而且不至于轻视他所要帮助的弟兄,或觉得获得他帮助的弟兄是欠了他的债似的,却是出于自然,正如身体的各肢体扶助一般,为使一个有病的肢体康复,其他各肢体均须努力帮助,这样的帮助,不算是对另一肢体的特别担负,而是符合自然律,是义不容辞的。他虽履行了一部分责任,不可以为自己已完成了全部职责,好像那富有的人往往因捐了一部分财产,便以为自己已尽了全部责任,把一切其他责任推给别人。反之,每人都要自己反省,不论自己怎样伟大,总是邻舍的债务人,对他们当尽力爱护,不受限制,除非能力有所不及。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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