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云鹤案

这个案件,本来不想说什么。但看到微博上群情激奋,矛头一致对准原告老太太和法院,其中也有基督徒,就想还是说几句吧。

1、案件的基本事实

从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来看,原告当然是违章,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但被告也承认他在视线被前车阻挡的情况下变道。所以,基本事实是,老太乱穿马路,许从一大货车后方变道至内侧车道,变道后发现老太就在眼前,急刹车、向左打方向。从现场照片我们看到,许车停下后已经向左蹭上中心隔离栏。所以,即便退一步说没有撞上不算事故,至少也是件纠纷,并不是老太摔倒在路上、许云鹤主动停车救助,这一点与南京彭宇案有极大的差别。老太确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许在变道时疏于瞭望,也不是没有责任的。

2、证据

双方都缺乏证据,老太说撞上了,许说没撞上,车辆、伤情鉴定都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请注意,我们不能预设许云鹤是毫无关系的路人、助人为乐、遭到讹诈,而由此认为,没有确定的结论,就是没有撞上。车辆鉴定说,不能验出撞人,在许急刹的情况下,如果在最后制动阶段碰上,也是有可能的,老太年纪大骨头脆,碰坏了也有可能。验伤报告则说,是外伤造成的,所以有可能是碰坏,有可能是老太自己摔倒受伤。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不是“超越合理怀疑”,而只是优势。在我看来,本案中原被告都没有有力的证据,但原告有一点点优势,就是验伤报告说,比较可能是外力造成伤害。当然,这只是蝇头蜗角大的证据优势。

3、法院的困境

法院是有困境的,在一个双方都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他又必须要做一个判决。这个时侯,我们真是怀念所罗门的智慧了,那个两妇女争孩子的案件,同样是双方没有证据的。

在我们的体制中,如果法官聪明一点,他完全可以对原被告给予些压力,调解结案,就不会有麻烦。或许是双方实在谈不拢,或许是法官觉得法律上问题也不大,就判了,这一判,被网络炒起来。

4、法律适用

有人说,没碰上就不算是交通事故。那么第一,是不是碰上,由于证据的原因,现在无法确定,碰上比没碰上的可能性并不更小。第二,没碰上就一定不是事故吗?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是我开车,抛锚在内侧车道,我没有下车摆放警示标志,也没有开双跳灯;这个时侯,许云鹤驾车而来,在前方大车阻挡视线的情况下,他变道至内侧,急刹车、打左轮闪避,没有撞上我(追尾),但蹭到隔离栏发生物损——没碰上,这个算单车事故?我是觉得,在道路中,双方因为通行而发生某种关系(避让-接触),因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发生损失的,都应该算交通事故。本案中,法院的“惊吓摔倒说”,法理上是有点弱,但不表示法官是白痴。

5、本案的关键问题

绝大多数人忽视了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或者说,对关键问题认识不清。关键问题是——许云鹤没有上交强险。为什么要有交强险?因为开车有危险。现在的时代,我们对汽车习以为常,但是这种高速运动的交通工具,在提供了方便的同时,带来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当然,如果人人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问题,但是进一步讲,我们本来就不能指望人人都遵守规则,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里有一种社会全体应该承担的风险。我们享受了牛车马车驴车时代没有的方便,也要承担牛车马车驴车时代没有的风险,在那个时代,即使有人违反规则,双方也有机会避让,不至于造成很大的损失,在那个时代,甚至不用制定什么“交通法规”。

所以,交通强制险,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全社会承担全社会风险,换取交通便利。但是,本案中,这位许云鹤老兄,恰恰没有投保“强制险”。实际上,在法院的判决中,原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许云鹤自己承担的责任也就数千元而已,十万多,都是交强险部分,因为他没有投保,判决由他自己承担的。我猜,或许法官也有一种“惩罚不投保”的心理。

6、结语

总之,本案与彭宇案的性质相差极大。彭案判决绝对影响到了社会道德,但本案,只是有一些证据采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罢了。据我看,在这样一个确实存在纠纷、双方证据不足的案件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算太糟。

最后,我想,这个案件,许云鹤不是助人为乐,老太有错但也并非讹诈,法院判了,可能不像英国的大法官那样业务水平高、法理精通,但也不是那么不堪。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要随便论断,除非我们有所罗门的智慧,否则,按法理、人情,给个解决纠纷的方案,也就是了。凡事都扯到网上来,我们的法院独立性本来就差,这种民事案件都要给压力,对司法改革和进步没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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