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本公司发生的实例,情况如下:
 
        A系瑞典公民,有中国永久居留证,其配偶B系日本公民,二人于西班牙结婚,现A居住于上海,B居住于日本。A于婚姻存续期间在上海购买房屋若干套,现希望出售。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生疑问,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现在一般国内的房屋买卖,如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出售须获得配偶的同意。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问题在于:1、AB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如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处分,是否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是否可径为代表?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我的同事本来依惯例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浦东新区公证处要求提供配偶同意的证明,上海市公证处则称并不需要,最后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不过理论上的问题仍然存在。原本觉得书本上那种冲突法的案例实在过于玄乎,看起来只是人为构造的题目,在实践中很难遇到,但是这次居然碰到了。
 
        各位看看有什么意见,我对冲突法没什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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