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当人们的科技进步、生产力发展后,自然而然地开始追求生活的舒适便利,或者开始追求某种针对自然和他人的权力,于是有了环境问题。

电影《指环王》中也隐喻性地进行了描述,一处是巫师萨茹曼为了组建军队攻击人类,大兴土木、构筑水坝、发展工业,砍伐了生长数千年的原始森林,最终触怒了森林中的树精,造成自己的毁灭;另一处是矮人族为了攫取地下深处的矿藏,不断向下挖掘,唤醒了沉睡的炎魔,也造成了本族的毁灭。如果萨茹曼和矮人族在最初就能意识到树精和炎魔的攻击,可能会改变策略,但是即便如拥有法力的巫师和天生在地底活动的矮人,都没有预见到。他们想必没有听说过“外部性”的说法。

外部性是指某人行为对于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如果该种行为增加了旁观者的福利,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果减少了旁观者的福利,则称为“负外部性”。对于市场而言,外部性总是倾向于带来低效率的结果,因为如果某种行为具有外部性,这种行为的成本就不仅局限于行为人的私人成本,还要算上行为的社会成本(对他人的影响)。打个比方说,巫师甘道夫研制各种好看的烟花,如果他的研究成果完全对他人公开(具有正外部性),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制造同样好看的烟花,甘道夫就会觉得沮丧受挫、或者收入减少,因此就不会有动力继续研制更好看的烟花。我们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获得甘道夫的授权,他人不得随意仿制他的烟花,于是我们就会有越来越多更好看的烟花。萨茹曼大力发展工业,仅仅计算了私人所需付出的人工、材料成本,为了降低成本,砍伐周边的森林树木(具有负外部性),但是他出于成本降低的喜悦(缺乏激励)没有预见或注意这种做法给他人带来的成本;我们大概可以把树精看成是外部性的代表,提醒我们生产行为所需付出的社会成本。

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环境污染行为,我们可以有几种解决方法,当然,前提之一是有一个政府。

第一种,中土环境管理局协同中土宣传局加大宣传力度,希望中土人民人人行动起来,为保护中土环境出一分力,以保护环境为荣,以污染环境为耻。尤其与萨茹曼、矮人族、洛翰、冈铎各方召开座谈会,要求大家自觉行动起来,年终要提交小结,评选环境保护大使。这种方法对于夏尔、冈铎地区的人民很有效果,但是对于萨茹曼和矮人族的效果则极为可疑。

第二种,政府可以进行直接管制。中土环境管理局可以发布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任何工业项目均不得排放污染物,或者,只能排放一定限额的污染物,凡是违反的,一律投入末日火山口。不得排放污染物,就宣布了萨茹曼和矮人的工业及采矿项目就此完结,这对于中土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好处。至于设定限额,其中的困难在于,环境局很难判断怎样的限额是合适的。萨茹曼的工业项目和矮人的采矿项目,产生的效益和造成的污染都是不同的,而环境局制定的规定,一般只能是一刀切,比如规定所有项目每月都最多只能排放污染物100吨,但是矮人族的排污量每月大约50吨,而萨茹曼的项目则排污200吨,这样的结果并没有达到最高的效率。

第三种方法,征税。针对负外部性的税收政策,最早是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因此被称为庇古税。假设中土环境局与税务局联合发布规范,对于中土的所有项目,凡产生一吨污染物的,征税1万元。这样对于精明的萨茹曼和矮人族而言,就会仔细计算此项成本,每月排放多少污染物才是经济的。或者,可以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一点在管制的情况下也是难以达到的,因为只要达到污染物排放上限后,一切减少排放的技术革新投入,对于私人来说,又变得多余起来。这样,中土政府也可以增加收入,将所征的环境税用于环境的保护。

第四种方法,就是许可证。环境局向萨茹曼和矮人族各发放每月75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矮人族表示满意,因为他们不会超过许可证的上限;萨茹曼则表示遗憾,经过一夜深思熟虑后,找到矮人族的国王巴林,要求购买25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另外购买25吨的许可证,双方开始谈判,如果价格合适(出售许可证的收益大于采矿的收益)巴林甚至愿意卖光自己的许可证额度。萨茹曼也会继续寻找其他拥有许可证的人,向他们购买额度。无论如何,许可证市场的形成,将会通过市场手段有效配置污染权资源,最终达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各方将会认真评估许可证的价格,如果价格太高,宁可减少工厂的生产,价格太低,比方矮人族觉得卖亏了(或者觉得萨茹曼的利润比自己高许多),下个月就会提高许可证的价格,总之,最终价格的形成,将会遵循市场规律。相比庇古税,许可证的好处是尽可能借助市场配置的力量,而庇古税的征税额仍然是人为设定的激励方法,征多征少需要走更多的路才能瞧见。

中土宣传部可能会因为出现“污染权”的概念而感到不快,但是考虑到座谈会的效果不佳,因此将宣传重点放在中土的GDP增长率、萨茹曼和矮人族项目提供的就业机会、污染物排放量相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减少、以及未发现树精和炎魔有太多的怨言等方面更为务实一些。

许可证制度和庇古税相比道德自觉和直接管制更有效率,但是,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行,也需要一些条件。首先,中土政府要相对比较廉洁,权力的行使需要有所监督,至少不能让索隆那样的人掌管环境局、签发许可证,他会给他的小兄弟萨茹曼发出大额的许可证,给别人的额度则很低,或者接受贿赂滥发证照。其次,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许可证交易市场,如果许可证不得交易,则许可证的限额与直接管制的意义并无太大区别,只是一种个别针对性的管制;如果许可证的交易并不遵循市场配置的需求,而是掺杂其他因素,当然会导致许可证的价格扭曲,最终无法体现市场配置的优势,也无法达成最佳效率。

我们必须承认,在工业大发展之后,优美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种奢侈品,发达国家的环境好,是因为他们花大价钱买到了这种商品。当然,国与国之间,也存在外部性,比如美国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冰山融化,殃及许多小岛国家,这是需要进一部解决的。

无论如何,具备较完善交易市场的许可证制度,对于环境管理而言,是一种很有效率的方法,不管“污染权”的说法听起来如何刺耳。

 

 

*这个也是替人写的命题作业,本来不好意思贴的,看到梅兄贴了一个,也就贴上来助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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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Responses to 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1. Even说:

    震宇君本作开篇即提出了一个我完全陌生的概念:“外部性”。我不知道这一概念是属于那个领域的(非常抱歉,“宗派”的归属对于我来说还是非常讲究的,这也就是我对于所谓的“经济法学”是不屑——我想我永远也不会明白:完全抽离了道德、伦理的民事行为,而赤裸裸地以金钱衡量一个合同、一个“爱护你的邻人”(侵权)原则,应该如何理解?不过幸好,这一派人物的主张,在大陆法系(当让以德国为宗)绝大多数派批判(见拉伦兹),在美国也并非是主流):社会学?经济学? 我对于这两个学科完全没有任何的了解。我完全是属于“认为污染权这一提法非常刺耳”的这群人中的一格,我无法赞同震宇君于本文的观点。我之所以不赞成,最大的疑虑是“目下”中土政府能否作为全民的代表?也就是震宇君文中所提到的许可制度的前提条件,于中土之地时不存在的。如果真的存在的,许可不失为一种有效措施,这点我也深以为然。
    震宇君大作还是非常值得一读,居然能从这样的背景来展开这样的论述,叹为观止。中土(Middle Earth)哈哈!
     

  2. Xi说:

    这是一篇标准的财政学论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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